cbsh
2008-03-07, 19:02
发布日期:2002-12-27
为了有力地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两高院1992年12月11日通知)以及公、检、法、司部门关于打击盗窃犯罪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近三年的工作实践,对当前办理盗窃自行车、摩托车(包括轻骑、助力车、三轮车等)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自行车折价数额五百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折价数额四千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折价数额不满五百元,但盗窃自行车六辆、三轮车三辆以上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处罚,折价数额达到五百元。但情节轻微或属偶犯、从犯的,给予劳动教养或者处罚。凡是足以认定盗窃摩托车的,一律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定罪量刑。
二、因盗窃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三年内又盗窃自行车四辆、三轮车二辆或折价数额满三百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六十-条和全园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依法惩处。
三、因盗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三年以上或因盗窃被查获受二年以上治安处罚。又盗窃自行车五辆、三轮车二辆或折价数额满四百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
四、对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集团要从严惩处。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盗窃集团的其他成员和一般共同盗窃案件的罪犯,均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定罪和适用法律,并根据其参与盗窃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书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量刑处罚。
五、与盗窃犯事前通谋。事后帮助改装、伪装自行车六辆、三轮二辆、摩托车一辆或折价五百元以上的,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六、明知自行车、摩托车等是赃物,予以窝藏、改装、伪装、为销售自行车六辆以上、三轮车三辆以上、摩托车一辆以上或折价数额满一千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明知自行车、摩托车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具结悔过,或治安处罚,教育处理后又购买的,给予劳动教养;购买赃车多辆多次,情节严重的,按销赃罪定罪处罚,赃车一律没收,按规定退还失主或上交国库。
七、要体现政策,宽严相济,对惯犯、累犯、教唆犯、流窜犯、犯罪集团的首犯和主犯,以及有前科劣迹、多次作案、情节恶劣的罪犯,均应依法从空处罚;对劳改劳教逃跑人员进行盗窃犯罪的,应分别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罚;对盗窃案件中的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有悔改表观的,均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投案自首、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或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盗窃未遂、情节轻微或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分赃甚微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八、鉴于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追赃不易、寻找失主比较困难的情况,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迅速审结,依法处理。对于犯罪分子供认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定罪处理:
(一)虽未找到失主。但有基本证据认定是盗窃赃物,并已缴获了赃物的;
(二)虽未找到赃物。但失主有报失、有旁证、且与犯罪分子供词相一致的;
(三)虽未找到赃物,但有转手人或者知情人证实其来路和去向的;
(四)共犯三人以上供述情节基本相符,能相互印证的。
九、对于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折价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认定被盗车确折价款额,主要是凭失主购车发票和软照、报失时间和实际使用年限,证人证言或提供的有效凭证,对照犯罪分子作案地当时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国营商店零售价格,按当时当地同类物品折旧计算。
(二)对无主的被盗车辆的折价数额,可根据窃车犯罪分子和销赃、收赃人员的供述(作案时间、车子牌号、新旧程度)以及追缴车辆的新旧程度,对照案发地当时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国营零售价格折旧计算。
(三)折旧标准:按车辆使用年限和陈旧、残损程度核定价格。原则上凡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九折计价,使用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八折计价,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七折计价,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五折计价,使用五年以上的酌情核定。
十、要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处理盗窃车辆案件时,不仅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大小,还应该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如作案的原因、地点、目标、手段、人数、后果,同时考虑犯罪分子的过去表现情况,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二)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要把偷开、偷骑摩托车、自行车与盗窃占为已有、变卖或留用加以区别:要把知情买一辆自行车赃车自用的,同销赃罪、窝赃罪加以区别,要把偶尔失足的,同多次盗窃的加以区别,要把一般盗窃同惯窃、重大盗窃加以区别,等等。
(三)办理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查证工作量大,取证也较困难。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因盗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都要有书面依据。要认真细致、扎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以上意见,供本市各级政法部门在办案中内部掌握。此意见下达后。市里过去有关意见即停止执行。
为了有力地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两高院1992年12月11日通知)以及公、检、法、司部门关于打击盗窃犯罪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近三年的工作实践,对当前办理盗窃自行车、摩托车(包括轻骑、助力车、三轮车等)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自行车折价数额五百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折价数额四千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折价数额不满五百元,但盗窃自行车六辆、三轮车三辆以上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处罚,折价数额达到五百元。但情节轻微或属偶犯、从犯的,给予劳动教养或者处罚。凡是足以认定盗窃摩托车的,一律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定罪量刑。
二、因盗窃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三年内又盗窃自行车四辆、三轮车二辆或折价数额满三百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六十-条和全园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依法惩处。
三、因盗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三年以上或因盗窃被查获受二年以上治安处罚。又盗窃自行车五辆、三轮车二辆或折价数额满四百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
四、对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集团要从严惩处。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盗窃集团的其他成员和一般共同盗窃案件的罪犯,均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定罪和适用法律,并根据其参与盗窃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书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量刑处罚。
五、与盗窃犯事前通谋。事后帮助改装、伪装自行车六辆、三轮二辆、摩托车一辆或折价五百元以上的,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六、明知自行车、摩托车等是赃物,予以窝藏、改装、伪装、为销售自行车六辆以上、三轮车三辆以上、摩托车一辆以上或折价数额满一千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明知自行车、摩托车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具结悔过,或治安处罚,教育处理后又购买的,给予劳动教养;购买赃车多辆多次,情节严重的,按销赃罪定罪处罚,赃车一律没收,按规定退还失主或上交国库。
七、要体现政策,宽严相济,对惯犯、累犯、教唆犯、流窜犯、犯罪集团的首犯和主犯,以及有前科劣迹、多次作案、情节恶劣的罪犯,均应依法从空处罚;对劳改劳教逃跑人员进行盗窃犯罪的,应分别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罚;对盗窃案件中的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有悔改表观的,均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投案自首、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或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盗窃未遂、情节轻微或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分赃甚微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八、鉴于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追赃不易、寻找失主比较困难的情况,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迅速审结,依法处理。对于犯罪分子供认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定罪处理:
(一)虽未找到失主。但有基本证据认定是盗窃赃物,并已缴获了赃物的;
(二)虽未找到赃物。但失主有报失、有旁证、且与犯罪分子供词相一致的;
(三)虽未找到赃物,但有转手人或者知情人证实其来路和去向的;
(四)共犯三人以上供述情节基本相符,能相互印证的。
九、对于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折价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认定被盗车确折价款额,主要是凭失主购车发票和软照、报失时间和实际使用年限,证人证言或提供的有效凭证,对照犯罪分子作案地当时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国营商店零售价格,按当时当地同类物品折旧计算。
(二)对无主的被盗车辆的折价数额,可根据窃车犯罪分子和销赃、收赃人员的供述(作案时间、车子牌号、新旧程度)以及追缴车辆的新旧程度,对照案发地当时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国营零售价格折旧计算。
(三)折旧标准:按车辆使用年限和陈旧、残损程度核定价格。原则上凡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九折计价,使用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八折计价,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七折计价,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五折计价,使用五年以上的酌情核定。
十、要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处理盗窃车辆案件时,不仅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大小,还应该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如作案的原因、地点、目标、手段、人数、后果,同时考虑犯罪分子的过去表现情况,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二)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要把偷开、偷骑摩托车、自行车与盗窃占为已有、变卖或留用加以区别:要把知情买一辆自行车赃车自用的,同销赃罪、窝赃罪加以区别,要把偶尔失足的,同多次盗窃的加以区别,要把一般盗窃同惯窃、重大盗窃加以区别,等等。
(三)办理盗窃自行车、摩托车案件,查证工作量大,取证也较困难。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因盗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都要有书面依据。要认真细致、扎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以上意见,供本市各级政法部门在办案中内部掌握。此意见下达后。市里过去有关意见即停止执行。